強積金常用詞語

註: 在此所載資料僅供參考,詳情以有關法例條文為準。

累算權益 強制性供款
行政管理人 集成信託計劃
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強積金服務提供者
核准受託人 有關入息
保管人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
投資經理 遣散費
長期服務金 自願性供款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(強積金管理局)  

 
累算權益
累算權益是僱員與僱主的所有供款或自僱人士的供款,加上其投資回報(包括盈利及虧損)。

 

行政管理人
強積金架構下的職能之一,負責保存強積金計劃的紀錄。

請參閱"核准受託人"。

 

核准匯集投資基金
強積金計劃專用的投資基金,須經強積金管理局及證監會核准。

 

核准受託人
強積金架構下的職能之一,負責監察計劃內的服務提供者(如行政管理人、保管人和投資經理)。必須經強積金管理局核准。

 

保管人
強積金架構下的職能之一,負責看管強積金計劃內的資產。
請參閱"核准受託人"。

 

投資經理
強積金架構下的職能之一,負責投資強積金計劃內的資產。
請參閱"核准受託人"。

 

長期服務金

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滿5年或以上及:

  • 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;
  • 由註冊醫生發出指定證明書,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辭職;
  • 年滿65歲或以上並辭職;或
  • 在職期間死亡,

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。

 
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(強積金管理局)
強積金管理局是負責確保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」獲得遵守,和規管核准受託人的事務及活動等。

 

強制性供款
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供款。僱主及僱員的供款額為僱員的有關入息5%, 自僱人士的供款額為應評稅利潤的5%。供款額設上限及下限。
請參閱"有關入息"。

 

集成信託計劃
強積金計劃的一種。適用於超過一名僱主的僱員及自僱人士。如僱員在其他註冊計劃享有累算權益,亦可轉移至集成信託計劃。

 

強積金服務提供者
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包括獲核准受託人委任或聘用之行政管理人、保管人及投資經理。

 

有關入息
  • 有關僱員而言,指由或須由有關僱主作為該合約下的僱用的代價而(直接或間接)支付予該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、薪金、假期津貼、費用、佣金、花紅、獎金、合約酬金、賞錢或津貼,但不包括《僱傭條例》﹙第57章﹚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

  • 就自僱人士而言,其有關入息一般是指按照《稅務條例》計算的應評稅利潤。

 

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
證監會負責執行規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。證監會亦負責促進及協助上述市場的發展。

 

遣散費
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,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,便可享有遣散費。

 

自願性供款
強制性供款以外僱主、僱員及自僱人士作出的供款。 僱主可自行釐定其計劃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