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甚麼是強制性公積金?
- 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
- 是一項政府始於2000年強制性執行的公積金計劃
- 目的在於確保就業人士退休後獲得經濟保障
|
 |
為甚麼要強積金?
- 香港的人口正在迅速老化,而大部份勞動人口均未有為晚年的退休作好準備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了解為勞動人口提供長期經濟保障的需要,故於2000年實施強制性公積金(強積金)制度。
|
 |
強積金計劃涵蓋那些人?
- 所有僱員年齡在18至65歲之間(包括全職和兼職僱員)
- 自僱人仕年齡在18至65歲之間
|
 |
強制性供款額是多少?
| 僱員每月的有關入息 |
僱主供款 |
僱員/自僱人士供款 |
| 6,500*港元以下 |
5% |
自願性 |
| 6,500*港元至20,000港元 |
5% |
5% |
| 超過20,000港元 |
20,000港元的百份之五 (例:1,000港元) 其他:自願性供款 |
20,000港元的百份之五 (例:1,000港元) 其他:自願性供款 |
- 僱主及僱員的供款額為僱員的有關入息 5%
- 若每月有關入息低於6,500*港元,僱員可自願性地為強積金供款
- 自僱人士的供款額為應評稅利潤的5%
- 僱主、僱員及自僱人士均毋需為每月有關入息高於20,000港元部份作強制性供款
- 強積金計劃中有自願性供款部份,並沒有供款額限制
* 生效日期為2011年11月1日 |
 |
強積金有甚麼特點?
| 利益歸屬 |
|
|
| 可調動性 |
| 僱員如在轉換工作時,可選擇把累算權益: |
- 保留在原有計劃繼續滾存;或
- 轉移至新僱主參與的計劃;或
- 轉移至其他核准服務提供者的計劃內
|
| 申索 |
- 成員可在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一筆過提取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(包括成員、僱主供款和投資回報)
- 成員在以下情況可於65歲法定退休年齡前提取其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:
- 年滿60歲提早退休
- 永久性離開香港
- 死亡
-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
- 小額結餘
| |
 |
|
有甚麼稅項優惠?
- 僱員及自僱人士就強積金所作之強制性供款可獲扣稅,每年最高可達12,000港元
- 僱主作出的供款均可扣稅,而上限為僱員年薪的15%
|
 | | |
|